宁夏医院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06 15:22:31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356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宁夏医院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体制本办法。
二、宁夏医院管理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业务活动的、由专业管理者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群众性团体。
三、各分支机构的正式名称为:“宁夏医院管理协会xx专业委员会或宁夏医院协会xx分会”。
四 、各分支机构的应依据《章程》和总会有规章制度,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但不另订章程。
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到其他材料。
七、各分支机构应写明名称全称(含英文全称、简称)及详细地址。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定的分支机构业务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条 业务范围
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性质、任务确定,报总会批准。业务范围是今后检查开展活动是否超出范围、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因此应概括列出若干项,不要遗漏。
第三条 组织设置和委员任期、换届
一、各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组建委员会前,先由筹备委员会、专家或总会领导等提名推荐,协商产生本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各分支机构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98人(含98人)委员在各市县要有代表性,委员会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一般不超过30人(含30人),一般1/3应在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便于研究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人数部低于30人者不设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负责。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一般3—5人,秘书长1人,经总会审核同意,再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四、主任委员任期一届,确有工作需要者,经总会批准可在连任一届;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两届;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五、委员会届满,又上街委员会提出换届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更新比例,拟更换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等。委员候选人需征求所在市县医院协(学)会意见,正、副主任候选人需征求所在单位意见,经总会同意后成为下届委员会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六、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低于1/3,不超过2/3。要注意积极选拔拔优秀中青年管理骨干进入委员会。
七、委员以上职务者由总会办法聘书。根据工作需要卸任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本届常务委员会推荐,下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分为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或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贡献较大的常务委员、委员,也可评为名誉委员。
名誉职务需经总会批准,任期一届,由总会发给聘书。
八、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委员会的职责依照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拟定。
(二)常务委员会的职责依照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拟定;不设常委会的分支机构,此项可去掉。
(三)主任委员的职责依照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拟定。
九、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分支机构可设若干专业学组,但不得设立三级机构。专业学习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人。专业学组组长应由分支机构委员会的常务或委员兼任。设立专业学习组须经总会批准。
第四条 会员
一、凡承认总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宁夏医院协会会员,会员的权利义务按《章程》规规定办理。
二、各分支机构不单独发展会员,但可以受总会委托双方签订协议发展会员。会费缴纳到总会,会员证由总会统一编号、填发。
三、根据“总会、分支机构一体”的原则,总会发展或委托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总会会员。在总会和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中,均享有同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分支机构担任委员以上职务的人员应是总会个人会员,所在单位应是总会个人会员,所在单位应是总会团体会员。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总会《章程》执行。
六、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提醒任然不缴纳者,将予除名并在总会网页公示。
第五条 表 彰
经总会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业绩突出的会员实施表彰。奖励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
一、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1、总会按规定将该专业委员会参加总会会员会费中划拨部分;
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
3、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
4、开展各种培训、学术活动的收入;
5、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6、国内外热心支持协会分支机构工作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7、其他合法的收入。
二、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总会或挂靠单位的财务账户中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对外使用总会的统一发票,由总会统一管理监督。
三、分支机构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总会到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总会财务部门和上级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对总会法人代表负责;总会法人代表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六、分支机构的资产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七、委员会换届和更新主任委员会之前,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八、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要定向常务委员会和总会通报
第七条 其他
一、各分支机构每年最少应向总会缴纳3000元的管理经费用,每年底缴至总会财务。
二、印章刻制和使用:各分支机构经总会、卫生厅、民政厅批准后,印章由总会统一刻制。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印章使用管理,有主任委员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三、总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参照办法执行。
四、组织外联部为分支机构的组织归口管理部门。
五、本组织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