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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医院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夏医院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 Ningxia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NHA),会徽为“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相关医药企业以及从事医院管理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宁夏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科技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民政厅,接受民政厅的登记、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注册会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120号,邮编7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我区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结合医疗机构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推广国内外区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和做法,实施院、科两级领导岗位人员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五)结合医院管理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打造人民满意医院。

      2.协助制订医疗机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参与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

      3.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4.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优秀医院院长及突出贡献奖评比表彰活动,建立和审定宁夏医院管理协会医院管理科技创新奖。

      (七)组织城市医疗机构支持农村和贫困地区提高医疗卫生管理水平。

      (八)开展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工作和质量分析与评价等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开展与自治区内外、国内外医院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分享有益的经验;促进医疗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医疗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交流、沟通和协作。

      (十一)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在宁夏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军队医疗机构。

      (四)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五)各地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学会(协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对本会工作提供无偿支持,且拥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医药相关企业。

      (七)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疗机构的现任领导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现任科(处)领导或具有主管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人员。

      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逐步实现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履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请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须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购买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级甲等医院及企业理事单位每年20000元;三级乙等医院及企业会员单位每年15000元;二级医院每年6000元;其他医院每年30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5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3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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